关于印发阜南县人才购房补贴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南县人才购房补贴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阜南县人才购房补贴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优化本县人才工作体系,进一步打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贡献的优良环境,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本县安居工作,助力阜南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县政府对本县内符合单位和个人条件,并在本办法颁布后在本县内购买商品房(商品住宅、公寓房)的各类人才,给予购房货币化补贴(以下简称“购房补贴”)。
第二条
实施人才购房补贴,应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住不炒”的政策要求,贯彻落实“一城一策”的调控规定,综合考虑优化人才环境和激励贡献的需要,充分结合本县房地产市场情况,严格标准条件和操作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购房补贴,是指补贴对象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购买本县内经政府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一手商品房时,根据补贴对象不同情况,由县财政以货币化方式给予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不等的分级补贴。购买商品住宅补贴面积为100平方米,购买公寓房补贴面积为60平方米,补贴标准自800元/平方米起,根据人才层次和贡献情况,分级上浮调整。
第四条
以下人员适用本办法享受人才购房补贴。
1.按照招录人才的需要,对符合本县人才招录计划的各类人才、通过本县组织人事渠道录用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购房补贴;
2.按照激励贡献的需要,对在本县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英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人员(不包括集体表彰),给予购房补贴;
3.按照留住人才的需要,对本县在编在岗的各类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给予购房补贴。卫生系统的购房补贴资格可以放宽至具备执业资格、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在职在岗的公立医院一线医护人员;
4.县委、县政府另行规定能够轻松的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人员。
第五条
人才购房补贴实行分批分步实施的原则,先期给予通过本县组织人事渠道录用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后期逐步拓展到其他补贴对象。
第六条
人才购房补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从年度土地出让收入中优先解决。根据县财政能力,实行总名额控制。自2020年至2022年期间,每年人才购房补贴总名额不超过2000名。超出本年度总名额限制的,轮候至下年度补贴。当年度补贴对象确定顺序和下年度轮候顺序,按所购商品住房网签备案时间顺序确定。
第七条
成立阜南县人才购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人才购房补贴工作操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组织、协调、推动人才购房补贴工作开展(成员名单附后)。县发改委、卫健委、编办、人才办、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住建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县人才办、编办、人社局根据各自职责,并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引进人才、激励贡献人员购房补贴的资格条件审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人才购房补贴的资金筹措,安排购房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
县住建局负责人才购房补贴发放的具体落实工作。同各商品住房项目签订人才购房团购协议,明确各商品住房项目在备案价格基础上给予人才购房的团购优惠价格,定期公布团购房源,根据人才购房意向,组织以团购方式购房。
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系统内一线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购房补贴资格条件初审工作。
第二章 分类及标准
第八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招录人才范围的,分以下类型和标准给予人才购房补贴。
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学科带头人等,在本县购买商业住房时采取“一人一议”方式给予购房补贴;
2.省级学术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等,在本县购买商业房时按补贴面积给予2000元/平方米补贴;
3.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在本县购买商业房时按补贴面积给1800元/平方米补贴;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进行规模化生产、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并利用自带科技成果、技术或资金来我县创办、参股企业的人员,在本县购买商业房时按补贴面积给予1600元/平方米补贴;
5.具有正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的人员,特级教师,地市级学术学科带头人,市级专业方面技术拔尖人才,在本县购买商业房时按补贴面积给予1400元/平方米补贴;
6.具有副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的人员,全日制博士,县级专业方面技术拔尖人才,高级技师,在本县购买商业房时按补贴面积给予1200元/平方米补贴;
7.专门引进的全日制硕士和“985”、“211”工程院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本县购买商业房时按补贴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贴;
8.通过本县组织人事渠道录用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本县购买商业房时按补贴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补贴;
本条第1至第7项人才,不受购房补贴总名额限制。
第九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激励贡献范围的,分以下类型和标准给予人才购房补贴。
1.获得各类国家级表彰的人员,在本县购买商业房时按补贴面积给予1200元/平方米补贴;
2.获得国务院各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人员,在本县购买商业房时按补贴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贴;
3.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在本县购买商业房时按补贴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补贴;
4.对本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突出或特殊贡献的人员,由县委、县政府另行研究购房补贴面积和标准;
本条第1、2项所列激励贡献人员,不受购房补贴总名额限制。
第十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留住人才范围的,分以下类型和标准给予人才购房补贴。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类人才标准的,分别享受对应购房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
2.获得各级表彰、认定、荣誉称号、奖项和评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激励贡献级别,分别享受对应购房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其中:从县外引进的教育、卫生行业人才,获得外省或外市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荣誉称号的,同等执行;
3.具有中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的人员,在本县购买商业房时按补贴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补贴。
第三章 补贴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各类人才和激励贡献人员,只能享受一次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已享受濛洼迁建、棚改等征迁安置政策,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已分配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在退出后享受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先期实施的通过本县组织人事渠道录用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仅在本县购买首套商品房时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人才购房补贴实行先申请,后购房。在经申请审定具备人才购房资格前先行购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各类人才和激励贡献人员,经审定具备购房补贴资格后,应和资格审定部门签订《阜南县人才购房补贴协议》,明确以下规定。
1.各类招录人才和留住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时,须承诺自申请之日起,在我县继续工作10年以上或至退休。获得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10年内不得交易。不能兑现承诺的,应全额返还购房补贴;
2.经审定符合人才购房资格的,应在审定后12个月内完成所购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备案。如因个人或家庭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在本办法适用期限内,按规定重新申请。经重新申请审定仍符合人才购房资格,但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购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备案的,不再享受人才购房补贴;
3. 申请发放购房补贴,应提供所购商品住房的网签备案合同,申请人应和购房人为同一人或夫妻关系。自申请购房补贴获批当月起,在6个月内一次性全额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四条
人才购房补贴对象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再婚夫妻有一方享受过的,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补贴程序
第十五条
人才购房补贴资格审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人才购房补贴资格审定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各类人才、激励贡献等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家庭户口簿、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动产查询证明等资料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初审。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后,将符合资格条件的分批在本单位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3.审定。申请人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资料及公示结果报县编办、人才办、人社局等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完成审定,明确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并将审定结果分别反馈县住建局和申请人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引进人才,第1至7项由县人才办负责审定引进人才,第8项由县人社局负责审定;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激励贡献人员,由县人社局负责审定;属于本县公务员、参公或事业编制人员的,审定前应由县编办审核编制情况。
4.购房。经审定符合人才购房补贴资格的,可以直接在市场上选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品住房。也能够准确的通过县住建局定期公布的本县团购房源情况,向县住建局报名登记购房意向,以团购方式组织选购商品住房。
第十六条
购房补贴发放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申请购房补贴前,应和资格审定部门签订《阜南县人才购房补贴协议》(一式四份,申请人及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资格审定部门、县住建局各一份),并填写《人才购房补贴发放申请表》,提供所购商品住房的网签备案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初审。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购房补贴资格、购房时间等进行核查后,将符合发放规定的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3.审核。申请人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资料及公示结果报县住建局审核,由县住建局核定属于年度补贴名额内,并核定补贴金额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完成审核。
4.拨付。县住建局将审核结果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核查已申请数量、剩余年度补贴名额、补贴总金额等情况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县住建局购房补贴资金专户。
6.发放。县住建局向申请人打卡发放购房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在未签订购房合同前,申请人资格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原购房补贴资格审定部门书面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严格购房资格审定,严格补贴发放程序,严格落实公示公开规定,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行为。阜南县人才购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调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及时优化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购房补贴工作全程加强监管监督,对违规违纪情况严肃问责。
第十九条
购房补贴对象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不如实申报个人及家庭信息,不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更新信息,违规获得购房补贴资金的,或者在获得购房补贴资金后不遵守《阜南县人才购房补贴协议》约定的,限期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并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不能在期限内退还的,纳入失信名单。已经调出本县的,函告工作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阜南县人才购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