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证我市城市规划办理的适应性和适度超前性,经市政府同意,珠海市天然资源局发布《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与准则(2017版)》2019年部分修订条文,自2020年4月9日起施行。修订条文首要内容包括:1.履行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已颁布施行的触及规划管控的相关文件;2.优化部分条文表达,加强可操作性;3.优化流亡层计容规则;4.优化修建面宽要求;5.优化修建高度核算规则;6.加强边坡安全管控。
文件具体内容请看:
第 2 章 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第一条表 2-5 弥补修正为:
表2- 5 单一性质用地隶属修建类别调整兼容表
注:(1)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2)当法令、法规、规章、方针有明文规则的,按照相关规则履行。(3)单一性质的新型产业用地的兼容性份额不超越20%,其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的兼容性份额不超越30%;一类工业用地和二类工业用地的兼容性份额不超越15%。
第 3 章 公共设备
第二条表 3-1 的“注”弥补修正为:
表 3-1 注:(1)一级邻里中心应会集布局,宜组织独自用地,容积率操控在 1.0-2.0 以内。旧区若无法组织独自用地,可选用混合用地,宜独自占地,若条件受限,可附设于底部楼层。(2)二级邻里中心可独立占地或附设于住所底层。(3)旧区若用地条件有限,邻里中心用地规划可按下限设置;新区邻里中心用地规划宜上限设置。
第 4 章 归纳交通
第三条第 4.5.9.11 条修正为:
4.5.9.11 城市中心宜结合城市规划修建形状设置二层过街连廊体系,将商业及公共修建串联起来,促进城市生机。
第四条废止第 4.7.2.9 条。
第 6 章 城市面貌与修建操控
第五条第 6.2.9 条 修正为:
6.2.9 为了尽最大或许防止遮山挡海,滨水、沿山的高层住所修建应以点式为主,修建高度超越 60 米的最大接连面宽投影不得超越 40 米。
第六条依据《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2016)第 4.0.7条,新增第 6.4.1.4 条:
6.4.1.4 高度大于 2 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修建物的水平净距不该小于 3 米,下缘与修建物的水平净距不该小于 2 米;高度大于 3 米的挡土墙与修建物的水平净距还应满意日照规范要求。
第七条依据附录 E.05 的修正,调整第 6.4.3.3 条表 6-7 中修建高度的类型区分规范:
表 6-7 非住所修建让步用地红线
第八条第 6.7.3.2 条修正为:
6.7.3.2 酒店修建屋面构架、幕墙等杰出修建屋面的高度不超越屋面总高度的 10%且不该超越 12.0 米,实体女儿墙杰出屋面的高度不该大于 1.8 米,规划上应重视漂亮、大方,并与主体修建相和谐。
第九条第 6.7.4.3 条修正为:
6.7.4.3 商业修建屋面构架、幕墙等杰出屋面的高度不超越屋面总高度的 10%且不该超越 12.0 米,实体女儿墙杰出屋面的高度不该大于 1.8 米。
第十条依据《珠海市天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修建规划办理工作的告诉》(珠天然资字〔2019〕888 号)的定见,新增第 6.7.4.7 条:
6.7.4.7 商业修建规划应遵从“适用、经济、绿色、漂亮”的准则。修建平面、外立面要契合公共修建的规划规范和城市规划的根本要求,不得选用相似一般住所、别墅等寓居修建平面方式。
第十一条依据《珠海市天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修建规划办理工作的告诉》(珠天然资字〔2019〕 888 号)的定见,新增第6.7.4.8 条:
6.7.4.8 商业修建宜选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卫生间、茶水间、阳台(含天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准则上应会集设置(首层商铺在外)。
第十二条依据《珠海市天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修建规划办理工作的告诉》(珠天然资字〔2019〕 888 号)的定见,新增第6.7.4.9 条:
6.7.4.9 商业用房各层之间准则上应设置扶手电梯或开放式楼梯。关于包括有商业功用的归纳楼,商业用房准则上应在裙房内会集安置;确需设置在塔楼的,应以层为根本切割单元。
第十三条依据 2018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修建层高、修建限高及变配电房设置规划管控要求的告诉》的定见,废止第6.7.5.1 条。
第十四条依据 2018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修建层高、修建限高及变配电房设置规划管控要求的告诉》的定见,修正第6.7.5.2 条:
6.7.5.2 住所修建是供家庭寓居运用的修建。一般住所其规范层层高应操控在 2.8-3.6 米。低层住所(含别墅)规范层高可适当进步, 但不该高于 4.2 米。低层住所(含别墅)的客厅和跃层(含复式) 住所的客厅层高准则上不超越规范层层高的 2 倍。住所室内地上如无特别运用上的要求不得设覆土层。
第十五条新增 6.7.5.10 条:
6.7.5.10 住所修建(公共空间在外)不宜设置花池,确需设置的,视为阳台,计入该户住所阳台面积,相应归入阳台份额操控。
第十六条新增 6.7.5.11 条:
6.7.5.11 为住所配建的地下车库,不该设置机械车位。
第十七条废止第 6.7.6.3 条。
第十八条优化第 6.7.8.4 条,修正为:
6.7.8.4 新型产业的修建规划应以大开间为主,部分参照一般工作设置。新型产业配套设备(商业、餐饮、职工宿舍等)的修建面积占总修建面积份额不该超越 20%,其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配套设备份额不该超越 30%。新型产业首要立面应具有工业修建或公共修建的外立面方式和修建特色。
第 8 章 特别操控区域
第十九条第 8.4.12 条修正为:
8.4.12 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修建不超越 50 米高度的平房顶, 宜施行房顶美化。
第二十条依据附录 E.01.(5)4),第 8.4.14 条修正为:
8.4.14 高度超越 24 米的新建住所应底层架空,用作公共美化或大众休闲、活动场所,不关闭、可达性强。
第 10 章 规划查验与规划条件核实
第二十一条第 10.1.8.2(2)条修正为:
10.1.8.2(2) 因为结构、造型等需求,增建部分结构梁、结构板、空调板、水槽等设备,不增加计容修建面积的。
第二十二条第 10.1.8.4(4)条修正为:
10.1.8.4(4) 阳台尺度或造型调整,阳台与套内分隔墙方位移动, 不增加计容修建面积的。
◆◆附录◆◆
第二十三条附录E.01(6)1)修正为:
1) 住所修建规范层层高:2.8~3.6 米(坡房顶顶层在外),别墅、低层住所规范层高可适当进步,但不得高于 4.2 米。若规划层高小于2.8 米,不予批阅;若层高大于3.6 米(别墅、低层住所为4.2 米), 其计容修建面积按该层或该修建空间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核算;住所层高超越 4.4 米的,其计容修建面积按该层或该修建空间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核算。
坡屋面房顶最高处高度不超越两个规范层的且坡屋面的斜度小于45°,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核估计容修建面积,除上述景象外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核估计容修建面积。
第二十四条附录E.01(9)修正为:
(9) 结构板、空调挂机搁板修建面积核算规则
1) 结构板、空调外挂板等飘出修建结构外围 、无围护结构(不包括百页),与室内不连通、不与阳台相连或与阳台相连但与阳台楼板高差大于 0.5 米的,属修建外墙隶属物,不核估计容修建面积,其进深不该超越 0.8 米。
2) 结构板、空调挂机搁板按下列状况设置的,则按水平投影面积核算一半计容修建面积:有围护结构;阳台结构内、外侧,与阳台楼板高差小于 0.5 米;进深超越 0.8 米的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上述核算一半计容修建面积部分将视为阳台计入每户住所阳台份额予以核算。
3) 结构板、空调挂机搁板坐落修建主体结构内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核估计容修建面积。
第二十五条附录E.01(10)修正为:
(10) 高层民用修建及新型产业修建,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层数(或最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 6.0 米的流亡层中, 扣除电梯井、楼梯间、过厅、过道、设备用房、管井及其他功用用房后,专用于消防流亡的区域和修建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梁底净高不小于 3.0 米的接连架空公共空间不计入计容修建面积。上述按消防规范要求设置的流亡层,与相邻其他流亡层的修建完结面竖向间隔不该小于 40 米。
不契合上述规则的流亡层,悉数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修建面积。
第二十六条清晰修建高度规范的履行规模,附录 E.05 修正为:
(1) 用地规划条件中的修建限高,按修建物室外地上至屋面结构完结面的高差核算。航空、气候、微波通道、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规则对修建高度有约束的,按修建物的最高点核算。
(2) 核算修建间隔、让步用地红线间隔时,修建高度按下列规则核算。
1) 平屋面修建:挑檐屋面自室外地上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上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
2) 坡屋面修建:屋面斜度小于 45°(含 45°)的,自室外地上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三);斜度大于 45°的,自室外地上算至屋脊顶(见图四)。
3) 修建物的水箱、楼梯间、电梯机房、设备房等杰出屋面的隶属设备,其高度在 12 米(住所修建 6 米)以内,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越屋面水平投影面积的 1/4 的,不计入修建高度。
4) 平、坡组合修建屋面应别离按平屋面和坡屋面核算方法核算修建高度,选取高度最大值为该栋修建物的修建高度。
5) 特别屋面修建:折板屋面修建物参照坡屋面修建高度核算方法;壳体屋面、波涛屋面、网架屋面、悬索屋面、拱屋面修建物挑选屋面最高点,核算其修建高度。
6) 当修建周边室外地上标高不一致时,修建高度从修建外墙触摸室外地上的最低点处算起。
7)低层指修建高度不大于 12 米的修建;多层指修建高度大于 12
米且不大于 27 米的住所修建以及修建高度大于 12 米且不大于 24 米的非住所修建;高层指修建高度大于 27 米且不大于 100 米的住所修建以及修建高度大于 24 米且不大于 100 米的非住所修建;超高层指修建高度大于 100 米的修建。